关于申报2022年度株洲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8信息来源:市供销社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区农业农村局)、市社社属企业:
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着力发挥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株洲市市本级供销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22年度株洲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1.“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
2.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农产品零售终端,兴办实体企业(供销商店);
3.农业社会化服务,结合“市场主体培育年”,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
二、申报对象
1.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农业农村局),“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乡镇、村。
2.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的优质实体企业。
3.供销合作社领办或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开放办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以及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4.供销合作社新培育的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项目的仅限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乡镇、村,以及市、县两级新设立的“三位一体”合作发展基金。
2.申报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农产品零售终端,兴办实体企业(供销连锁商店)项目的须依法注册登记,属供销社全资或控股企业,主营供销业务,规范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
3.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联合社的须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有健全的“三会”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带动辐射面较广,带富能力强;申报联合社的须联合3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
4.申报家庭农场的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5.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项目的须符合今年市场主体培育相关要求。
四、支持方式
财政补助。
五、申报要求
1.总体要求:遵循宁缺毋滥、实事求是的申报原则,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把关,严禁虚报、假报。
2.资料要求: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农业农村局)的申报请示;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合同、证书、图片等。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叁份)和电子版须同时报送。
3.绩效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编制绩效目标,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4.其他要求:近三年内已连续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再申报;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纪记录的不得申报。
请各申报单位在6月30日之前递交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方式
1.“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项目向市社合作指导科申报。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18073362875。
2.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农产品零售终端,兴办实体企业(供销商店)项目向市社科技信息科申报。联系人:杨永,联系电话:18073366771。
附件:0606-附件
株洲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