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06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市社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党组领导,集体理财。具体工作由党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财务管理与使用必须坚持严格预算、分级掌握;专款专用、确保重点;合理开支、厉行节约;手续完备、严格规范的原则。
二、管理办法
(一)公务费支出管理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含文具、笔墨纸张、报刊资料)、水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
2.办公费支出。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定额中开支,属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物品,由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3.差旅费支出。差旅费实行先审批后开支,具体开支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株洲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专项活动费支出。实行事前预算,事中把关,事后结算,非特殊情况超支不予追补。
5.设备购置费支出。实行年初预算,由办公室统筹,原则上不临时安排设备购置。
6.修缮费。根据实际情况年初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7.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实际发生数控制在定额内。具体按照《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执行。
(二)报账时间
工作完成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经费审批报销。
(三)报账手续及程序
报账凭证: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报账单据分类粘贴。原则上一单一票,一类一单。
报帐手续及程序:所有费用开支,票据上必须注明经办人姓名、证明人姓名,呈分管领导签署后,资产管理科审核,单笔3000元(含3000元)以内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3000元以上支出由理事会主任审批报销,缺项、少项的不予签批报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主任酌情确定。
三、专项经费管理
(一)专项经费是指专项工作开支经费。活动前由负责活动的分管领导或科(室)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活动经费,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并及时将经费落实到位。
(二)专项活动经费开支前须经党组会讨论开支预算,活动中要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得随意突破预算开支。
(三)专项活动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由活动组织部门向资产管理科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核报,负责活动的分管领导在活动结束后向社党组或办公会通报开支情况。
四、各类经费审批
各类经费的开支必须实行先报告后开支的原则,未经报告的开支,分管财务工作的社领导一律不予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项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在20000元以上的,开支前需经党组会讨论决定。根据讨论情况及结果,由分管工作的社领导负责开支使用。
(二)办公日常经费开支。机关日常办公开支,原则上由办公室根据经费和科室工作需要作出计划,并在分管财务工作的社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分发到所需科室。
(三)公务接待费开支,接待费用要从严控制使用,需要使用公务接待费的,按《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审批和开支。
(四)办公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及车辆维护,由办公室根据科室申请要求,社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经费列机关经费支出。
五、现金支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现金使用范围,控制单位财务现金流量,凡现金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或异地汇款,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办理现金支出。
六、规范支出报账
(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发生支出,必须在支出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二)公务活动报销支出当事人必须提供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经科室负责人证明,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资产管理科审核,按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支出手续。
(三)实行支出报备制度。日常办公用品之外的购置性支出、各类活动支出一律实行计划管理,相关科室必须事先做全年支出计划,报科室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社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备案,严格按计划执行,未纳入计划的,不予办理支出手续。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