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9信息来源: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车辆,以及通过市政府租车平台临时租用的公务车辆。
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务出行,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规定明确范围。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本单位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下列活动:
1.传送重要文件;
2.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通知的紧急会议、紧急公务及集中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等公务活动;
3.全市性的重大公务接待、重大公务行动;
4.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活动;
5.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6.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公务活动。
其它特殊公务活动是指:时效性强,来不急租车的紧急事件;时间长、地域广,租车不经济不方便的公务出行。
(二)因单位公务用车不能保障需要,可按规定向市政府租车平台临时租用车辆。
租用的公务车辆主要用于保障下列活动:
1.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2.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4.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5.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三、公务用车管理
(一)车辆派遣
公务出行实行预约派车单制度,办公楼前出发,办公楼前归车。原则上不接送,不绕道。
派车程序:用车人填好派车单--相关领导签字--交办公室安排确认出行--出行完结后乘车人和办公室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行程及费用--司机保留派车单备案。同时,应当通过公务车管理平台(手机APP)按规定和程序履行网络派遣手续。紧急情况可先出车,完结后由乘车人或办公室完善相应程序。派车单为司机报账唯一数据核算来源作附件入账,一月一结。
向市政府租车平台租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租赁和派遣。
(二)管理维护
严格车辆日常管理,节假日非特殊情况不得动用公务车辆,公务车辆不使用时应当停靠在单位指定车位。
公务用车维修实行派修单制度。派修单程序:司机提出申请--修理厂预估--填派修单领导签字--修车--如有变更再填派修单--修好后由办公室签字确认--司机保留备案作为维修费用唯一核算来源作附件入账。
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制度;每月月底资产管理科对公务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并公示。
四、其它
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不得超用车范围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使用公务车办理私事。
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驾驶员管理考核制度,对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