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务用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1信息来源:

为规范市供销社机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株洲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对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具体接待对象为: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来社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

(二)全国供销社系统各单位来社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上级机关和部门明确由我社接待的公务活动人员。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因执行公务无法回家或回本单位就餐的,安排在社机关食堂用餐,无法在社机关食堂就餐的安排普通工作餐。

在株市直机关常驻地是指:天元区、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范围内。

二、公务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严格审批控制,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非公务活动人员不得纳入接待范围。

(一)归口管理。市社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归口社办公室管理。所有公务接待用餐和工作餐须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登记备案。

(二)事前审批。所有公务用餐均需先批后办。公务接待用餐报批流程:科室填写接待用餐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签字→报社主要领导签字→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安排。工作餐报批流程:科室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签字→科室安排就餐(或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

(三)严格标准。公务接待用餐和工作餐均按标准安排和报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不得报销。

(四)厉行节约。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又要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三、公务用餐标准

(一)接待用餐

公务接待用餐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海参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工作餐。

(二)普通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限额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四、费用报销

接待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销费用,公务用餐凭票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等,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经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公务接待用餐报销流程:经手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财务审核人员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支出→办公室上网公布。

工作餐报销流程:经手人签字→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人员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支出→报办公室汇总上网公布。

五、其他

会议用餐,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批准之日起行。


责任编辑: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