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供销社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0-19信息来源:株洲市供销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

  (一)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二)通过公共平台向由市政府组建的公务交通服务公司租赁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

  第三条: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务出行,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细则。

  第四条:本社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为办公室,本细则报市公务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府办、省供销社通知的紧急会议、紧急公务及集中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等公务活动;

  (三)全市性的重大公务接待、重大公务行动;

  (四)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活动;

  (五)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六)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公务活动。

  其它特殊公务活动的属性:时效性强来不急租车的紧急事件。时间长地域广租车不经济不方便的公务出行。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因公向市政府组建的公车服务公司租车应符合条件: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公务出行实行预约派车单制度,办公楼前出发,办公楼前归车原则上不接送,不绕道。

  派车单程序:用车人填好派车单---相关领导签字---交办公室安排确认出行---出行完结后乘车人和办公室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行程及费用---司机保留派车单备案。紧急情况可先出车,完结后由乘车人或办公室完善相应程序。派车单为司机报账唯一数据核算来源作附件入账,一月一结。

  第八条: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管理相关规定,车辆必须停靠在单位指定车位。

  第九条:公务车维修实行派修单制度。派修单程序:司机提出申请---修理厂预估---填派修单领导签字---修车---如有变更再填派修单---修好后由办公室签字确认---司机保留备案作为维修费用唯一核算来源作附件入账。

  第十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制度;每月月底财务科对公务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并公示。

  第十一条:省内市辖城区外中短途公务出行,有相应条件的应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十三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供销社

  2016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